冀鲁边革命老区历史文化研究会章程
冀鲁边革命老区历史文化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冀鲁边革命老区历史文化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冀鲁边区所涉及的4市24县(市、区)有志于研究冀鲁边区抗日根据地历史文化的人员自愿联合发起,由中共乐陵市委主办,乐陵市党史史志办公室、冀鲁边区革命教育基地管理中心承办,经乐陵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实事求是的精神,深入挖掘冀鲁边区抗日根据地革命历史(含沿革与发展)和红色文化,广泛传播和大力弘扬冀鲁边精神,以史育人,以史资治,为打造“北有冀鲁边、南有沂蒙山”的红色教育品牌服务,为革命老区红色文化产业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开展各项活动,遵守社会公德。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自律、自我发展的方针,把本会建设成为团结、自由、开放、包容的学术团体。
第五条 本会接受山东省、德州市党史研究室和乐陵市杜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收集、整理冀鲁边区抗日根据地的历史资料并开展史学研究;编辑出版有关书刊及影视节目等;
(二)组织有关学术研讨交流会、报告会和展览会等活动,传承冀鲁边精神,为繁荣革命老区经济文化提供支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一)团体会员:
1、从事现代史(包括党史、军史、政治史、经济史、文化史、民国史等)研究和宣传的单位;
2、与本会业务有关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单位。
(二)个人会员
1、曾在冀鲁边区抗日根据地战斗和工作过的老战士、老干部及其后代;
2、从事现代史(包括党史、军史、政治史、经济史、文化史、民国史等)研究和宣传的人员;
3、有志于从事冀鲁边区抗日根据地历史研究、宣传、教育,并具有一定研究能力的社会其他各界人士。
上述人士中80周岁以上者可成为荣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初始会员由理事会提名推荐,经本人同意后,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会重大事项的表决权;
(三)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按章程规定参与本会事务的管理权;
(五)有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六)有保留对有关历史问题不同意见的权利;
(七)享有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承办本会委托的事务;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发扬我党坚持团结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历史上的一些疑难和枝节同题,不纠缠,不争论,正面总结经验教训,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六)履行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12个月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被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大会报告工作;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有组织管理研究活动的经验,有较高的威望;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等重大工作建议,交理事会决定;
(三)负责完成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工作;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名誉会长和顾问
本会根据需要邀请社会著名人土或专家担任名誉会长或顾问,承担会长委托的事项。名誉会长和顾问不参与研究本会具体事务。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各单位、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二)政府资助;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员免交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7年7月1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