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冀鲁边区革命纪念馆文物征集的暂行 办法
关于冀鲁边区革命纪念馆文物征集的暂行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冀鲁边区革命纪念馆(以下简称“纪念馆”)文物藏品征集工作,丰富馆藏,更好地发挥纪念馆社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纪念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纪念馆提供的实物藏品应当是本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三条 成立纪念馆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纪念馆文物征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组长由党史史志办公室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冀鲁边区革命教育基地管理中心副主任担任,成员包括冀鲁边区革命教育基地管理中心、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办公室的有关负责人。
第四条 纪念馆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念馆,办公室主任由冀鲁边区革命教育基地管理中心副主任担任,成员为冀鲁边区革命教育基地管理中心所有工作人员。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文物征集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起草文物征集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
(三)聘请文物鉴定专家及市场行家开展相关文物征集工作。
(四)定期向纪念馆文物征集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度和情况。
第五条 成立专家评审组,主要负责具体征集过程中的鉴定评估工作,并提出鉴定意见,供文物征集组决策。
第三章 征集范围
第六条 反映冀鲁边区革命历史的文物史料,种类包括报刊、图书、文件、标语、地图、题字、日记、票据、钱币、契证、印章、信件、证件、徽章、军服、武器、支前用具、历史照片、回忆录、纪念文集、口述资料等。
第四章 征集方法
第七条 文物征集,采取以下方式:
(一)无偿捐赠。坚持捐赠自愿的原则,经专家组鉴定符合馆藏标准的,颁发捐赠证书,展出时标注捐赠人姓名,登记造册,永久保存。捐赠数量大、价值高的,可单独举行捐赠仪式。
(二)有偿征集。对文物所有者意愿有偿转让的,根据纪念馆馆藏和布展需要,经专家鉴定符合馆藏标准的,根据公平、合理和合法的原则,按协议价格予以有偿征集;
(三)代管与借用。文物所有者自愿将收藏的文物交由纪念馆保管的或借于纪念馆展出,根据专家鉴定后,签订代管、借用协议,由纪念馆进行科学保护、安全保管。
第八条 征集程序
(一)申报。填写《冀鲁边区革命纪念馆拟征集物品登记表》(含文物名称、简介、照片、持有者信息等),向纪念馆直接申报。
(二)评审。专家评审组对拟征集的文物、展品进行筛选、综合评定,给出相应的价值评估和鉴定意见。
(三)选用。无偿捐赠,纪念馆为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有偿征集,纪念馆根据专家评审组提供的评估价值与报送者协商,并经报批后收购;代管与借用,经专家鉴定后签订代管、借用协议。
(四)入档。所有征集文物登记造册,存入档案,严格管理。
第五章 文物征集资金
第九条 文物征集资金在冀鲁边区革命教育基地管理中心每年的财政补贴经费开支中根据当年征集计划划拨,资金的使用,应坚持“专家论证、专款专用、力求实效”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文物征集专项经费的支出内容包括:
(一)文物收购费,指支付文物成交的费用;
(二)交通运输费,指收购省内外文物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运输等费用;
(三)保管费,指文物购买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仓储、保管等费用;
(四)保险费,指征集珍贵文物时和运输过程中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五)专家评审费,指征集文物时聘请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和鉴定咨询所需的费用;
(六)捐赠奖励费,指为鼓励民间收藏家积极向政府捐赠藏品,对捐赠者给予的适当的奖励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冀鲁边区革命教育基地管理中心负责解
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乐陵市冀鲁边区革命教育基地管理中心
2016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