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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Notification Notice

冀鲁边区革命纪念馆章程

乐陵市冀鲁边区革命教育基地管理中心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单位名称为冀鲁边区革命纪念馆

第二条  本单位是经市政府批准的正科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乐陵市冀鲁边区革命教育基地管理中心

第四条  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单位的宗旨:

 大力弘扬冀鲁边精神 推动党性教育基地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文物征集、鉴定、保管文物展览、复制和修复。

(二)党员培训,党性教育

(三)  文物相关研究、考古发掘。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单位冀鲁边区革命纪念馆领导班子。其主要职责是: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提出终止动议。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乐陵市文化旅游局局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指导本单位业务工作。                      

(三)查阅冀鲁边区革命纪念馆领导班子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冀鲁边区革命纪念馆领导班子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冀鲁边区革命纪念馆领导班子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第十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第十一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本单位用人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六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冀鲁边区革命纪念馆领导班子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乐陵市文化旅游局审查同意,自乐陵市文化旅游局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第十八条,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本单位依照本章程第十七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冀鲁边区革命纪念馆领导班子提出终止动议,经冀鲁边区革命纪念馆全体在编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乐陵市文化旅游局、乐陵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乐陵市文化旅游乐陵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本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前,须在举办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2月10日冀鲁边区革命纪念馆领导班子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冀鲁边区革命纪念馆领导班子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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