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鲁边区革命纪念馆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乐陵市冀鲁边区革命纪念馆接受
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及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根据《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乐陵市冀鲁边区革命纪念馆提供物资藏品的行为。
第三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四条 捐赠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乐陵市冀鲁边区革命纪念馆接受的捐赠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六条 对乐陵市冀鲁边区革命纪念馆捐赠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应予以表彰。需进行公开表彰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七条 捐赠藏品种类包括:捐赠藏品种类包括金银器、铜器、铁器、陶器、瓷器、泥胎器、珠宝、玉器、石器、珐琅器、玻璃器、骨角牙器、竹木器、纸质品、纺织品、皮革制品、音像制品、图书文献及其他。
第二章 操作规程(捐赠程序)
第八条 捐赠人向乐陵市冀鲁边区革命纪念馆提出捐赠意愿;
第九条 乐陵市冀鲁边区革命纪念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财产产权转移等事项;
第十条 乐陵市冀鲁边区革命纪念馆按照有关规定,为捐赠人办妥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对捐赠人和有关人员进行表彰或示谢。
第三章 捐赠预评估
第十二条 捐赠预评估是指乐陵市冀鲁边区革命纪念馆在收到捐赠人捐赠申请后,在接受捐赠前对捐赠项目开展的综合评估。
第十三条 预评估重点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乐陵市冀鲁边区革命纪念馆藏品体系;
(三)捐赠接受必要性;
(四)乐陵市冀鲁边区革命纪念馆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乐陵市冀鲁边区革命纪念馆捐赠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单位财务、资产等部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及时对捐赠申请提出评估意见。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及有关监管部门参与评估。
第十五条 捐赠预评估意见应当经乐陵市冀鲁边区革命纪念馆内部民主议事程序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 乐陵市冀鲁边区革命纪念馆内部民主议事会议确定意见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捐赠人。不予接受的捐赠,乐陵市冀鲁边区革命纪念馆应当向捐赠人解释和说明。
第四章 捐赠和受赠
第十七条 捐赠人捐赠的藏品应当是其有权处分且无任何法律争议的合法藏品。
第十八条 乐陵市冀鲁边区革命纪念馆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与捐赠人签订,并加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 乐陵市冀鲁边区革命纪念馆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以资证明。
第二十条 乐陵市冀鲁边区革命纪念馆应当妥善保护捐赠者的个人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捐赠者隐私的信息。
第五章捐赠藏品的登记、管理及宣传
第二十一条 乐陵市冀鲁边区革命纪念馆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按照国家公布的标准、规范对所捐藏品进行登记、保管,并适时进行展示。
第二十二条 捐赠藏品数量较大且具有较强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及市场价值的,经专家评审通过且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乐陵市冀鲁边区革命纪念馆可单独举办捐赠专题展览。
第二十三条 在必要情况下,乐陵市冀鲁边区革命纪念馆可对捐赠藏品采用修补、复制、数字化等技术手段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捐赠者有权向乐陵市冀鲁边区革命纪念馆查询捐赠藏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乐陵市冀鲁边区革命纪念馆应当如实答复。
第二十五条 乐陵市冀鲁边区革命纪念馆应按照藏品管理有关规定,对捐赠藏品定期清查,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六条 捐赠藏品全部入藏、捐赠手续全部完善后,乐陵市冀鲁边区革命纪念馆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力。
第六章 优惠措施和待遇
第二十七条 按捐赠实物藏品价值大小,可由博物馆给予捐赠人不同形式的荣誉和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授予捐赠人在博物馆展区、展项等冠名权;
(二)有关馆领导出席捐赠仪式;
(三)捐赠情况在博物馆网站、公众号、微博等新闻媒介报道;
(四)回赠一定数量的礼品、纪念品;
(五)颁发纪念证书;
(六)双方商定的其他回报方式。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乐陵市冀鲁边区革命纪念馆
2020年3月5日